根據各方面意見,草案三次審議稿擬增加以下規定:
一是,“國家支持和平利用原子能”“促進共享和平利用原子能事業成果”“防范和應對核恐怖主義威脅,推動構建公平、合作、共贏的國際核安全體系”。
二是,“國家加強原子能領域標準體系建設,推動、參與原子能領域國際標準化活動。”
三是,“核反應堆的選址、設計、建造、調試、運行和管理等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四是,“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網絡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應對網絡安全事件,保障核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五是,“核出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出口核以及核兩用物項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