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犯罪,是近年來中國經濟發展中十分突出的現象。由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與法制日報社《法人》雜志聯合發起成立的北京師范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今天發布了《2012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對當前企業家犯罪的諸多特征進行了描繪,并對企業家犯罪背后的深層次原因進行了分析。
能源礦產金融和房地產領域成犯罪重災區。其中,國企企業家案發領域主要集中在財務管理和招投標。民企企業家案發的主要領域是融資、財務管理和貿易
據報告課題組組長、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暨法律科學研究院黨委書記張遠煌教授介紹,案例為課題組從諸多大眾網絡媒體上公開報道的企業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案件收集的時間跨度為2012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間,總共245起案例基本上涵蓋了本年度公共媒體報道過的企業家犯罪案件。
從地域分布看,245個案例所涉及的企業遍布于我國25個省(市)。其中,北京(48家涉案企業所在地)、廣東(38家涉案企業所在地)、浙江(28家涉案企業所在地)和江蘇(15家涉案企業所在地)是涉案企業較為集中的地區。
在245例案件中,有5例案件涉案企業的主要經營領域不詳,在其余240例案件中,有44家企業的經營領域主要涉及能源與礦產,占240例涉案企業總數的18.3%;有43家企業的經營項目集中于金融投資領域,占總數的17.9%,另有38家企業主要從事房地產經營或建筑行業,占所有涉案企業的15.8%。
此外,其他涉案企業的經營領域分別依次集中在零售百貨業、餐飲服務業、娛樂業、電子信息業、醫藥衛生業、物流運輸業、糧油食品業以及制造業。
報告對國企企業家和民企企業家犯罪又分別進行了統計分析。
就國企企業家而言,在85例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有69個案件提及了該企業的案發領域,主要集中在財務管理(31例)和招投標(13例)領域。
在85例國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有69例案件提及了該企業案發的原因,其中相關機構介入調查是國企案發的最主要原因,共涉及案件35例,占69例案件的50.7%。其他原因分別為舉報、串案、被害人報案、自首、媒體揭露以及資金鏈斷裂。
在158例民企企業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發領域的案件共有129例,其中融資、財務管理和貿易是民企案發的主要領域,其余領域則分別為產品質量、工程承攬、招投標、安全生產、證券和物資采購領域。
115個關于民企企業家犯罪的案例中提及了案發原因。與國企企業家案發原因有所不同的是,民企案發的最主要原因是被害人報案,其次是相關機構調查,其他則分別為舉報、串案、發生事故、媒體揭露、資金鏈斷裂以及自首。
就犯罪罪名而言,國企企業家排名前三的罪名分別為:
受賄罪,為國企企業家所觸犯的第一大罪名。在39例涉及該罪的企業家犯罪案件中,32例報道涉及了犯罪所得。其中,犯罪所得最少的為8萬元,最多為4747.99萬元,犯罪所得金額共計20311.7984萬元。
貪污罪,在24例涉及貪污罪的企業家犯罪案件中,22例案件報道涉及了犯罪企業家的犯罪所得。在22例案件中,犯罪所得最少的是3.98萬元,最多為6500萬元,犯罪所得金額共計26743.8630萬元。
挪用公款罪,在8例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案件中,8例案件都提及了涉案金額,其中涉案金額最小為10萬元,最大為6500萬元。
與國企企業家不同,民企企業家排名前三的罪名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158例民企企業家犯罪案例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第一大罪名,共計31件,占案件總數的19.6%。
職務侵占罪,在15例民企企業家涉嫌職務侵占的案件中,有13例案件報道涉及了犯罪所得。其中,犯罪所得金額最小為25萬元,最大金額為5942萬元。
詐騙罪,在15例民企企業家涉嫌詐騙罪的案例中,沒有提及犯罪所得,但有13例提及了涉案金額。其中,涉案金額最小為100萬元,最大為10億元。
企業家與下級共同犯罪是最常見的共犯關系,其次為商業伙伴共同犯罪。這體現出基于不正當利益輸送關系而相互配合、相互包庇等行為特征,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與隱蔽性
除了對企業家犯罪案件進行分析外,報告還對涉案的企業家個人進行了分析。
據統計,在社會身份方面,2012年媒體報道的企業家犯罪案件中,可以核實姓名的犯罪或涉嫌犯罪的企業家中,有較高社會身份的共計20人,合計占272名犯罪或涉嫌犯罪企業家總數的7.4%。
在全部涉案的272名企業家中,案件已審結并執行判決的犯罪企業家總數為119人,案件數為104例(含刑滿釋放1例);已被正式調查(包括紀檢委立案調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及已進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和法院審理程序)的企業家人數為152人(其中1名涉案企業家在審查起訴階段死亡,予以排除),案件數量為141例。
在119名犯罪企業家中,國企企業家為56人,民企企業家為63人;在141例涉嫌犯罪的企業家中,有2例案件的企業所有制類型不詳,其余139例案件中,涉嫌犯罪企業家共計149人,其中國企企業家51人,民企企業家98人。
記者了解到,關于企業家犯罪人數,報告中提出了企業家犯罪中較為引人注目的共同犯罪現象。
在245例案例中,有239個案例(其中2例案件中企業所有制類型不詳)提及了涉案人數。其中,企業家單獨作案的案件數為98例,占239例案件的41.0%,其余141例案件為共同犯罪。在98例單獨犯罪的案件中,國企企業家單獨犯罪人數為43人,占98人總數中的43.9%,民企企業家單獨犯罪人數為54人,占98例單獨犯罪案件總人數98人的55.1%。
據統計,在明確涉案人數的239例案件中,涉案人數總計為1305人。在141例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人數總計1207人,其中1例案件涉案人數最多的74人,平均每例共同犯罪的涉案人數為8.56人。在141例共同犯罪案件中,有41例案件是2人共同犯罪,三人共同犯罪的為26例,4人共同犯罪的為16例,5人共同犯罪的為9例,6人共同犯罪為6例。
在141例共同犯罪的案件當中,共犯關系明確的案件為135例。其中,企業家與下級共同犯罪是最常見的共犯關系,其次為商業伙伴共同犯罪。
報告顯示,上下級共同犯罪與商業伙伴共同犯罪作為企業家共同犯罪的基本人際關系特征,體現出基于不正當利益輸送關系而相互配合、相互包庇等行為特征,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與隱蔽性。
此外,報告還對犯罪企業家的其他個人信息進行了披露。
在245個案例中,涉案企業家性別明確的為244例。其中,男性企業家人數為216人,包括81名男性國企企業家和133名男性民企企業家(另有2名男性企業家的企業所有制類型不詳);女性企業家人數為28人,其中國企女性企業家4人,民企女性企業家24人。
在年齡特征方面,年齡特征明確的101例(1例案件企業的所有制類型不詳)案例中,企業家犯罪人的平均年齡為47.16歲,同時年齡中值為47。這表明,該平均年齡具有較顯著的統計意義。需指出的是,42歲的企業家犯罪人的數量最多,共8人。國有企業家犯罪人主要集中在50-60歲,共計18人;民營企業家犯罪人主要集中在40-50歲,共計30人。
其中,40位國有企業家犯罪人平均年齡為51.82歲,60位民企企業家犯罪人平均年齡為44.10歲,國有企業家犯罪的平均年齡顯著高于民營企業家。最年輕的國有企業家犯罪人年齡為35歲,最年輕的民營企業家犯罪人為27歲。年齡最大的國有企業家為65歲,年齡最大的民營企業家為68歲。
在245例案件中,提及企業家在企業內職務的案例為244例,其中總經理職務的企業家為150人,占全部案件的61.4%;董事長職務的企業家為68人,實際控制人12人,董事11人,總工程師或總會計師3人。
一些領域容易產生企業家犯罪與相關管理部門官員犯罪伴生現象。這種伴生現象表現為某些官員的職務犯罪背后往往存在企業家犯罪的推波助瀾,或者企業家犯罪后面潛藏著政府官員職務犯罪的支撐。
在披露了一系列統計數據之后,報告對企業家犯罪背后的深層次原因進行了分析。
報告顯示,在2012年企業家犯罪案件所涉罪名中,融資類罪名所占比重大是一個突出特征。在統計的245個案件中,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33例)和集資詐騙罪(11例),就占了全部案件數的近五分之一。更值得關注的是,觸犯這兩項罪名的犯罪人全部是民營企業家,這兩項罪名涉及的案例數,在本報告統計的2012年民營企業家犯罪的158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超過四分之一。事實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并不代表企業家融資類犯罪的全部,另有大量的融資類犯罪是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刑的,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保險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挪用資金罪等也與企業融資問題直接相關,如果將這些罪名也計入,融資類犯罪將在2012年企業家所涉全部犯罪中排列第一。
報告認為,上述統計結果無疑是我國當前民企融資難的又一個明證。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中,民營企業整體上看規模較小,中小企業居多,內部治理不盡規范,加之我國的證券市場、金融市場發展不盡完善,民企通過上市、發債以及商業銀行貸款等方式取得融資的渠道較為有限。
此外,2012年企業家犯罪中的另一個突出特點是:由國企企業家作為主體的受賄案件數有39例,在本報告統計的全部國企企業家涉及的114個案件中,占34.2%,高居國有企業家涉罪罪名的榜首。
報告認為,國企企業家受賄犯罪的高發,表現出企業家的角色錯位。這種角色錯位體現在兩個層次:
由于國有經濟在某些行業的壟斷地位導致的角色錯位。我國的許多行業,例如土地礦產、資源能源、交通通訊、水電油氣、金融保險、醫療教育等行業,仍舊處于國有企業的壟斷控制之下,資源沒有進行市場化的公平分配。國有企業對經濟資源的掌握和控制,使得企業的管理者獲得了類似于政府官員的經濟控制力,從而具有了利用這種控制力進行設租和尋租的條件;而在當其他市場經濟主體想要獲得相應經濟資源時,又會產生對國有企業家的賄賂動機。兩相結合,受賄犯罪就容易傾向多發。
國有企業家對自身的國有資產管理的角色認識錯誤,將其管理下的國有企業作為個人謀取私利的工具。由于國有企業中固有的產權問題和委托代理關系,使得國有企業中的企業家的利益可能與企業的利益不一致,國有企業中的企業家利用其對國有企業的管理職權,收受賄賂,謀取個人利益,實際上是將國家利益私有化。
另一個不應被忽視的問題是影響到企業家受賄犯罪的隱性法律因素。報告認為,我國刑法中存有對企業家同一行為,根據企業的所有制形態進行不同性質定罪量刑的做法。如企業家同樣實施竊取企業資產或者收受他人賄賂行為;如該人屬于國企企業家,則會涉及貪污受賄罪;如為民營企業家,則會構成職務侵占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者在量刑上也存有較大區別。然而,現實中越來越多國有企業通過上市、重組等方式實現其股份結構的多元化,經濟的發展給這種以所有制性質區分定罪的做法帶來了一定挑戰,刑法中相關罪名的設立與罪刑結構如何適應這種不斷變化的形勢值得思考。
此外,報告還認為,企業家犯罪與政府官員犯罪伴生現象明顯。其原因在于,“在經濟轉型期,政府與市場的邊界不夠清晰,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和控制著土地、礦產資源、稅收優惠、行業準入、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重要經濟資源與制度資源,導致企業家經營活動對政府權力的依賴。這正是在一些領域容易產生企業家犯罪與政府官員犯罪伴生現象的重要原因。實踐中,這種伴生現象表現為政府官員的職務犯罪背后往往存在企業家犯罪的推波助瀾,或者企業家犯罪后面潛藏著政府官員職務犯罪的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