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形成于2017年6月
1. 應盡早出臺碳排放權的財稅和會計政策:
試點碳市場已近運行四年,各地對碳排放權交易的財稅和會計政策不統一,甚至相關部門不清楚如何對碳排放權的稅收和會計進行處置。各參與企業和機構根據自身的性質和類似品種的財稅進行處置,存在一定的稅務和會計風險。因此有必要盡快推動出臺相關財稅和會計政策。
碳市場是通過交易完成碳排放權定價的市場機制,提高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中間成本尤為重要,因此,財稅政策應鼓勵交易和降低交易稅費,對于參與碳排放權交易的企業可以減免流轉稅等中間稅費,可以類似股票交易,僅征收印花稅。此舉有助于提升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交易的開展將促進碳市場的信息透明和價格發現,有助于碳市場的健康運行。
于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應盡早明確,會計處理原則上應有助于提升碳排放權的商品和金融屬性。
2. 應明確CCER在碳市場中的重要地位
CCER由于歷史原因出現產量過剩、機制缺陷以及市場混亂等問題,但是這些問題不應該成為壓倒CCER的稻草。作為強制減排機制的有效補充,CCER可以最大化調動社會資本和資源實現減排,并且有助于推動低碳技術的進步,因此應當明確CCER的重要地位和國家對CCER機制的長期規劃。
作為利用市場機制調節投資回報的典范,CCER能給先進技術(低碳技術)項目提供額外現金回報,提升資本市場和投資人對此類項目的收益預期從而吸引資本是CCER機制的核心功能。正如可再生能源電力的長期電價補帖提升了此類項目的內部收益率,從而推動了中國風電、光伏項目的大發展一樣,CCER機制應該取代或者部分取代過去的非市場化的價格補貼,轉而利用碳交易的市場化機制引導資本市場發現價格。對CCER的價格發現應該與電力市場化相結合,如果能夠建立長期(3-7年)的遠期價格曲線或者與電力交易類似能通過長期協議鎖定未來3-7年的交易價格,將有助于投資人評估可再生電力的投資回報并做出相應決策。因此,我們建議,首先應確立CCER機制在推動先進技術具有合理投資回報中應有的占比并評估維持占比的CCER價格,以此作為價格基準驅動CCER機制的合理政策設計。
CCER機制在國家碳市場中的意義應該高于強制減排機制,它應該在中國資本走出去的戰略中扮演重要角色,比如在國家一帶一路戰略中為了驅動資本在一帶一路中的投資(主要是低碳能源和基礎設施建設),CCER作為投資回報的調節工具有助于提供此類投資的吸引力。也就是說,CCER的未來政策應該導向那些在國家碳市場之外的對外投資項目,助力中國資本和技術的輸出,此舉還有助于提升中國碳市場和中國資本的國際形象。因此,我們建議,可以在上海碳市場進行這種實驗,將一帶一路上的可再生能源投資項目的CCER納入上海碳市場的履約。注:雖然此舉與CDM機制類似,并且不利于共同但有區別原則的遵循,但是碳市場機制的本質實際正是利用了發展差距形成的減排成本差異,只要這個差異足夠大,這個機制就應該被利用。
3. 頂層設計應重視引導市場的長期投資
正如可再生能源的電價補貼引導市場進行大規模的風電、光伏長期投資一樣,碳排放權作為能源的衍生產品,這個市場的頂層設計應該能夠像電價補貼一樣引導市場的長期投資。不同的是,碳價將由市場形成,電價補貼是政府設定的長期固定價格。
國家應該給予碳市場明確和長期的功能定位,比如碳市場在未來5年或10年的減排目標。從這個目標出發設計市場機制和進行預期引導。試點碳市場的投機氛圍濃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因為每個年度配額政策均不同,并且下一年度的政策不可預期,這種情況加劇了投資機構在碳市場中賭博和賺一票就跑的意識,也是機構規避風險的方式。如果能在國家碳市場建設初期明確長期的目標,將可能把投機客轉化為投資者,形成價值投資和長期投資。
長期目標的明確還包括市場調節機制。市場調節機制也應該是一個明確的長期的穩定的機制,而不是僅僅是政府不滿意于現在的市場價格對供需的臨時調整。市場調節機制追求的目標和原則不應該是對價格的控制,而是對市場長期供需平衡的調節和管理。
長期目標的明確還應體現在交易市場和交易產品的設計上。現貨交易僅能反應市場的現時價格,允許碳的遠期產品或期貨產品上市有助于利用金融工具向市場釋放預期。遠期價格曲線是市場預期明確的信號,沒有什么政策比形成有效的價格更有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