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財政部還公布了重慶市黔江區等地方政府違規舉債,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處理的消息。
一石激起千層浪。有些人談到政府購買服務就往違規舉債上掛鉤,極力規避,形成了由原來的想方設法走政府購買服務,到現在規避政府購買服務的極端現象。
這種現象的產生,一是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概念認識模糊,把該采用PPP模式的項目,用政府購買服務代替;二是部分金融企業和咨詢機構為了完成任務和獲得自身利益,對相關法律規定理解不透,拿某一個文件進行自我解讀,誤導政府部門;三是有的地方政府為了規避PPP相關的流程,有意回避。
在實際操作中,政府購買服務和PPP很難理解和識別嗎?認為并非如此。只要弄明白以下三點,就很容易識別它們的不同。
政府購買服務與PPP提出的出發點不同。
政府購買服務主要是將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轉變為只做“裁判員”,來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是解決當下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服務質量和效率不高的主要手段,也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主要推動力量。
PPP首先解決的是地方政府公共設施建設過程中,政府負債的問題,其次才是通過項目公司的規范化運營,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政府購買服務和PPP的資金使用量不同。
政府購買服務一般使用資金較少,所以在《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中,明確政府購買服務所用到的資金是既有資金,是購買主體下達后的預算資金。
列入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可以由政府部門來做,也可以由社會專業機構來做,并且社會專業機構會做得更好,才會進行政府購買服務。個別地方動輒十幾億、幾十億用來做政府購買服務,本身即是對此文件的誤讀,財預〔2017〕87號文件只不過對《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做了進一步明確,并沒有增加新的內容,并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中也明確定義了什么是服務。
PPP則不同,它的資金體量一般較大,所以才有《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試行)》(財金〔2014〕113號)要求:PPP項目需要五大步驟十九項流程,項目資金要納入中長期預算,地方PPP項目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不得超10%。
政府購買服務和PPP各自發展階段不同。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公眾對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要求進一步提高,只有將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才能不斷滿足人民的需求。
2016年11月30日,由財政部和中央編辦聯合發布的《關于做好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的意見》(財綜〔2016〕53號),總體目標提到“2020年底,事業單位政府購買服務改革工作全面推開,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明顯提升;現由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承擔并且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服務事項,全部轉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通過政府購買服務,促進建立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財政經費保障與人員編制管理的協調約束機制。”可以看出,未來三年是政府購買服務全面發展的三年,是今后一段時間重點開展的一項工作。
我國目前正處于城鎮化率發展快速穩步上升階段,公共設施建設體量較大,資金使用較多,隨著城鎮化率達到較高水平,城市的擴張也會逐步放緩,公共設施建設基本滿足需求后,PPP項目將會進入一個常態化平穩發展階段。
總之,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是我國目前供給側改革的兩大重要抓手,是解決我國經濟下行壓力的重要途徑,是充分調動社會資源的重要手段。認真把握以上三點,厘清政府購買服務和PPP模式的范圍與界限,使其發揮各自應有的功能和作用,才能推動我國經濟快速發展。